近 50 億元公開收購違約案,兩岸商務訴訟二審翻案

案例實績.兩岸商務訴訟

近 50 億元的公開收購違約交割案,約兩萬名投資人求償無門,當事人一審遭判連帶賠償逾 20 億元。吳芃霆律師以兩岸雙證身分接手二審兩岸商務訴訟,重整近十年卷證並提出新論證,最終以不到一審判賠二十分之一的金額達成調解。

案件背景:近 50 億元公開收購爆出違約交割

這起案件是臺灣證券史上首件公開收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違約交割的案件。買方完成公開收購程序後未依約支付股款,導致約兩萬名投資人求償無門,違約交割金額接近新臺幣 50 億元,案件轟動全臺,並被寫入法律教科書成為經典案例。

我方當事人為中國大陸上市公司負責人,因涉入本案遭臺灣主管機關發布刑事通緝,並被提起民事求償。一審由其他律師代理,結果不利於當事人:法院在無從傳訊當事人親自到庭說明的情況下,僅憑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判決當事人須負擔連帶賠償逾 20 億元,連同利息合計逾 25 億元。

這類兩岸商務訴訟難在哪裡

  • 當事人無法親自出庭:兩岸尚無完善的司法互助傳訊機制,大陸籍當事人多數無法赴臺應訊,容易遭其他共同被告片面指控、轉嫁責任。
  • 卷證橫跨近十年、同案被告數十人:案件自起訴至二審已歷時九年多,一審以來的訴訟文書、開庭筆錄,加上民刑交叉案件的偵查卷證,須逐一比對釐清。
  • 社會矚目案件難以和解:涉案金額龐大、被害投資人眾多,原告方在輿論壓力下自始堅持不同意和解,不易達成共識。
  • 一審心證已成、翻案門檻高:二審必須提出足以動搖原審認定的新事實與新論證,否則難以推翻既定判決。

雙證律師怎麼在二審翻案

吳律師接手後,第一步是通盤重新檢視自一審以來近十年的全部卷證,包含民事訴訟文書、歷次開庭筆錄,以及民刑交叉案件中檢調機關留下的偵查卷宗,從中抽絲剝繭找出對當事人有利、卻在前審遭到忽略的事實與論點。

在法律論證上,針對原審僅憑其他共同被告證詞、未能傳訊當事人即作出不利認定的程序瑕疵,吳律師向二審法院提出大量新事實與新論證,重新建構責任認定的基礎。

在談判策略上,面對原告在社會輿論壓力下自始堅持不和解的立場,吳律師逐項羅列上訴理由、完整闡述法律論述,並持續與法院及原告交涉,最終使二審法官與原告方的立場出現鬆動,同意在法院調解程序中協商。

除案件主體外,吳律師另以臺灣執業律師身分出具臺灣法律意見書,並代表當事人與兩家國際金融機構交涉,化解投資人對當事人在境外涉訟的疑慮。

本案結果:以不到二十分之一的金額結案

本案最終由法院協助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僅須支付不到一審判賠金額二十分之一的和解款,即終結這起纏訟九年多的跨海訴訟,並就本案放棄一切其他訴追權利。相較於原審判決的沉重負擔,不僅大幅降低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也為司法資源省下可觀的後續審級成本。

為什麼跨境證券糾紛需要兩岸雙證律師

跨海證券與商務訴訟案件,當事人若無法親自出庭,案件走向往往取決於卷證整理與法律論證的細膩程度。一般臺灣律師難以掌握大陸當事人的實際處境與溝通節奏,而不具臺灣執業資格的大陸律師,也無法直接在臺灣法院代理訴訟。

具備兩岸雙證資格的律師,能同時掌握兩地的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親自到庭代理、直接與法院及對造溝通,不需假手第三方轉述,這正是這類跨海商務訴訟能否翻案的關鍵。

常見問題

大陸籍被告因故無法親自到臺灣出庭,案件會不會因此吃虧?

有可能,若法院僅憑其他共同被告片面證詞認定事實,對未到庭一方確實較不利。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委任在臺灣有出庭資格的律師,親自到庭釐清事實、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據與論證,降低因缺席造成的不利影響。

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賠償官司,跟單純民事案件有什麼不同?

民刑交叉案件除了民事訴訟文書外,還須整理檢調機關的偵查卷證,從中找出對民事案件有利的事實與證據。兩者程序與證據規則不完全相同,處理時須同步掌握兩條軌道的進度與關聯性。

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原告通常不願和解,還有機會爭取降低賠償嗎?

有機會。即使原告在輿論壓力下堅持強硬立場,只要能提出足夠新事實與新論證,動搖法院心證,仍有機會促成雙方在法院協助下達成調解,大幅降低最終負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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